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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污染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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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HJ 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的定义是:某一地块区域内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及地块内所有建筑物、设施、生物的总和。
 
场地环境调查,即通过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一般分为三个调查阶段:
 
1、第一阶段环境调查(污染识别),主要是前期资料收集、踏勘、人员访谈为主。如确认场地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污染的污染源,
 
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2、第二阶段环境调查(初步调查或详细调查),以采样和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若第一阶段场地环境调查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
 
的污染源,如“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
 
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通常可以分为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
 
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
 
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 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
 
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3、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 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要进行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
 
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本阶段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相关标准】
 
(1)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2)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3)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2014)
 
(5)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6)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1561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