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
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
较大的危害性,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而未列入名录的,则可以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鉴别、易燃性鉴别、反应性鉴别、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鉴定后,
符合危险废物标准则可认定为危险废物。
【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9号 2016年6月)
(4)《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
(1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
(1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1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